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2號
原   告  陳盛得
訴訟代理人  王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梅華間 請求返還房屋買賣價金保留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
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