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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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825號及第1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經訊問後裁定羈押案。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