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608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蔡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60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4月10日上午11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7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參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629元,
及其中63,769元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89%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表示不請求違約金1,59
4元,即減縮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上開訴之變
更,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申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當期之應付帳款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且應給付按年息19.89%計算
之循環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信用卡帳款通知書、外帳卡案件基本資料、外帳金
額明細表、會計資料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對原告之請求亦表示願意償還等語,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
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