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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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30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曾耀聰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丁○○
丙○○
戊○○
己○○
乙○○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並另訂於114年9月18日9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
法官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