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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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30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曾耀聰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丁○○

丙○○

戊○○

己○○

乙○○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並另訂於114年9月18日9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

法官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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