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原告 陳垣甫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紀桂銓 律師

被告 何湘茹 律師即 王方盟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4頁附表抵押權內容欄「存續期間:自82年1月10日至83年2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存續期間:自82年11月10日至83年2月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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