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首先判決確定日為如附表編號1之民國113年1月22日,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此之前,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如附表編號9之法院即為本院,有如附表所示各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檢察官之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五、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迄今,受刑人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1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之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六、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編     號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5月6日19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83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038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0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52號

113年度易字第33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52號

113年度易字第33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155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1736號

編號1至7,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嘉義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24號)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3日

112年3月23日0時1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7月11日1時24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01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01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0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2年3月20日

112年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2年3月20日

112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173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173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1736號

編號1至7,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嘉義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24號)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4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9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01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01號等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113年度簡字第7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113年度簡字第7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173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1736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88號(即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

711號)

編號1至7,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嘉義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24號)

編     號

  5

  6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2日

112年12月23日

113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25、687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82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26號

113年度簡字第2878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9月13日

113年10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26號

113年度簡字第2878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46號(同判決

另一罪施用二級毒品犯罪時間113.1.31不合定刑,聲請書誤載為113.2.3應予更正)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2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4614號

編號1至7,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嘉義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24號)

編     號

罪     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3日

112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99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5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0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4日

113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0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3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

2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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