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256號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絲鈺雲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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