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74號
原 告 黃應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文哲 、 陳嘉昌 、 周煥興 、 陳雅鵑 、 陳乙震 間國
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萬29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