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劉佩聰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黃雀雲
許士全
許士珍
許家銘
許家福
許庭瑀
許秀蘭
廖許金花
許美雲
黃振書
黃菁菁
黃郁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30日下午3時00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