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8號
原   告  張雅羚 即稚羚美容坊.
       羅賢淋
上列原告因與頂擎一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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