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元吉 原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志銘 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代表人 藍福良 原告 張雅音
張鴻英 黃士哲 李中元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核定發布實施細部計畫部分,係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為辦理依據,則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應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核定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要件,而原告就內政部核定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下稱上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該等行政爭訟程序既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於105年2月24日裁定在上開處分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處分行政爭訟程序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於108年9月20日撤回上訴在案,有簽收查詢最高行政法院確定查詢案件可佐,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劉錫賢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