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年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40號原告 袁寄梧
林幸慧 雷麗欽 張庾終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 昱成 律師
朱敏賢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賴秉詳 律師 陳姿穎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何孟澤 王心吟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教育部代表人原為 葉俊榮 ,嗣於訴訟進行中依序變更代表人為 姚立德 、潘文忠,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原為 朱立倫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代表人為侯友宜,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受理107年度年訴字第40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因認被告教育部作成民國107年6月11日臺教學
(一)字第1070080253號及被告新北市政府作成107年6月5日新北府教人字第1070966818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108年5月8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已作成,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問題,該聲請解釋案業經108年9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畢乃俊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可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