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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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史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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