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史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