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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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江雅芳
即 原 告 9室
相 對 人 陳彥里
即 被 告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