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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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楊鈞翔
相 對 人 馬安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因事實到院,逾期即駁
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4條第1項第2款
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非明確,
無從自起訴狀內得知對相對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爰定期
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
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