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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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加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薇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69元,該裁定最遲已於同年6月20日(寄存送達生效日期)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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