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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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許麗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洪金蓮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
○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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