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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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張群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798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7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387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及利息總和之百分之1.5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