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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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禮玉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38,528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每平方公尺320元×面積共120.4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長貴附表:
┌──┬──────────┬────────┬────┐│編號│請求登記之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備註│├──┼──────────┼────────┼────┤│1│連江縣○○鄉○○段│90.81││││111地號││││││││├──┼──────────┼────────┼────┤│2│連江縣○○鄉○○段│29.59│自同地段│││130-1地號││130地號│││││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