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蘇燕 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 連開春 (住台灣省台北縣○○鎮○○路○○○巷○○弄○號)、 連育萍 (住高雄市○○○路○號六樓之一)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