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簡字第4號
原   告 乙○○
      丙○○
      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之相對人(即被告)究係丁○○或何人,並陳報相
  對人之年籍及真正住居處所,及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
二、補正本件之訴之聲明、訴之事實及理由。
三、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