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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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449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7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6月6日園警分刑社字第09840008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乙○○、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
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伍點貳肆壹公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壹、被移送人乙○○部分:
一、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5月19日21時15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觀音鄉大崛村5鄰190號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5月19日21時10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大崛村5鄰
190號內查獲,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5.241公克);
貳、被移送人甲○○部分: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5月19日21時15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觀音鄉大崛村5鄰190號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5月19日21時10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大崛村5鄰
190號內查獲,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5.241公克);
參、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5.241公克),係查禁物,應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於其裁罰
項下宣告沒入。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簡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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