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其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亦有逃亡之虞,其辯稱所有犯行均一人所為,共犯乙○○均不知情,然共犯乙○○每次均載被告前往犯案,事後亦共同將犯罪所得花費殆盡,被告顯與共犯乙○○有勾串之虞,被告恐嚇取財之次數多達數十次,有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9年5月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又裁定自99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甲○○,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中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8款之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件已於99年9月28日宣判,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之羈押事由已不存在,是被告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必要,自應由本院解除之,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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