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繼承人 徐文德 (歿)關係人即繼承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43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文德(生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街○○巷○號)之債權人,而債務人徐文德於民國98年7月19日死亡後,其繼承人乙○○、甲○○業已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1434號准予依法對債權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提證物、遺產清冊等情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徐文德生前曾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迄未清償,有其所提出之國際信用卡收款書與轉列呆帳額明細各一份在卷可證,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乙○○、甲○○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98年度繼字第1434號受理在案,而繼承人於為陳報時,依法本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資料,嗣經法院核定後,即會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此外,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等既已依法向本院陳報清冊,則縱債權人未向陳報人報明債權,陳報人仍應在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其所知的被繼承人遺債之義務,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