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易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易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張永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猥褻被害人,但依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
1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案發後隨即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01年6月1日由本院裁定羈押。茲被告上述羈押期限將屆至,本院業於10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8月1日宣判,被告雖於審判程序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然本院上述判決係認定被告涉犯強盜強制性交罪而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在案,堪認被告確係涉犯重罪,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本件被告仍得上訴,即仍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