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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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2,964元(計算式:本金752,145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0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75萬2,145元
1
利息
75萬2,145元
113年8月01日
113年11月13日
105/365
5%
1萬0,819元
合計
76萬2,9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