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7號

原告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2,964元(計算式:本金752,145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0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75萬2,145元

1

利息

75萬2,145元

113年8月01日

113年11月13日

105/365

5%

1萬0,819元

合計

76萬2,964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