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03號原告 段建國 被告 吳炤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法官鄭百易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