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3號
原告 陳麗焄
被告 吳炤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鄭百易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3號
原告 陳麗焄
被告 吳炤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鄭百易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