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淑汾葉蘭芬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葉淑汾即葉蘭芬之被繼承人 葉君寶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073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葉淑汾即葉蘭芬之應繼分比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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