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6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嘉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昇昌
       李王芸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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