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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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判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判字第11號聲請人己○○相對人甲○○
丁○○戊○○乙○○丙○○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甲○○等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五年度上聲議字第九二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件,程序始稱合法。又參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之關於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九十二年七月】第四六0頁至第四六二頁)。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以相對人即被告丁○○等人涉犯詐欺罪,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四八號),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九十五年度上聲議字第九二號)。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丁○○係臺中縣大里市○○路二百號大唐皇庭公寓大樓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唐皇庭大廈)之主任委員,被告甲○○、戊○○分別係上開大廈所聘僱之管理員(警衛)、清潔工,分別負責大唐皇庭大廈掛號信件之收發、大樓清掃等業務。詎被告丁○○教唆被告甲○○對於告訴人請求掛號信件登記簿之閱覽,百般刁難,且將告訴人之信件退回,被告戊○○也未就告訴人所住之六樓之樓梯、走廊通道及頂樓為清潔工作,被告丁○○均明知上情,然未盡監督之責,並追加乙○○、丙○○,認被告等人涉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刑法背信、詐欺罪嫌等語,為此聲請交付審判。
四、本院查:聲請人聲請就本案為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與法律規定程序要件有違,復非屬得命補正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