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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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94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優勵留學顧問有限公司
號3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泰濃~FO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編號費用項目金額(新臺幣)
一、裁判費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合計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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