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2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字第6818號、95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