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臺灣德岡立體停車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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