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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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3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黃甘妹
       黃徐玉蘭
       黃梅花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鳳菊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被   告 黃鳳  住嘉義市○區○○里○○鄰○○街○○○巷○
           弄○○○號5樓2
       黃木田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
       黃鳳花   住桃園市○○區○○里○鄰○○路○段○○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
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前段、第24
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黃鳳花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為被告
繼承自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黃金利 之遺產,然被告迄今尚未協
議或請求裁判分割,被告黃鳳花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
已損及原告權益等語。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
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准將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
房地予以分割,並依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經查,原告前亦曾以相同理由,對被告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之訴,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591號判決判處被告
間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金利之遺產准予分割,
並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該判決已於
105年11月25日確定,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
閱無誤,則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案屬同一事件,原
告自應受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其提起本件訴訟,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宛瑩
附表一:
┌──┬─────────────┬────────┬──────┐
│編號│不動產內容│備註│權利範圍│
├──┼─────────────┼────────┼──────┤
│1│桃園市○○區○○段○○○○○號│面積:95.84平方│公同共有全部│
│││││
├──┼─────────────┼────────┼──────┤
│2│桃園市○○區○○段○○○○號│面積:102.38平方│公同共有全部│
│││公尺││
│││門牌號碼:││
│││桃園市觀音區中正││
│││路155巷20號││
│││││
└──┴─────────────┴────────┴──────┘
附表二:
┌────┬─────┐
│姓名│應有部分│
││比例│
├────┼─────┤
│黃鳳花│7分之1│
├────┼─────┤
│黃徐玉蘭│7分之1│
├────┼─────┤
│黃梅花│7分之1│
├────┼─────┤
│黃鳳│7分之1│
├────┼─────┤
│黃甘妹│7分之1│
├────┼─────┤
│黃鳳菊│7分之1│
├────┼─────┤
│黃木田│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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