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46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志隆 (原名: 林哲義
           住嘉義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祈介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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