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46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志隆 (原名: 林哲義 )
住嘉義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祈介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