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章,並表
明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內容,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李章素華 所遺留
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等語,惟並未表明被繼承人李章素
華留有如何內容之遺產有待分割,以及債務人有何怠於行使
權利之情事,足認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均未特定,顯不
符起訴之法定程式,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所提起訴狀,未有原告之簽章,且原
告未依被代位人 李嘉振 之權利價值繳納裁判費,亦請原告一
併補正,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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