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77號
原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即
被繼承人 袁曉陽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戴家興
原告因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5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