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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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57,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魏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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