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0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雅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