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傷害、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