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兼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