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游文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欠款查詢明細表所載,債務人有呆帳繳款新臺幣(下同)3,500元,為何先抵充違約金3,000元?請提出先抵充違約金之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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