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郭瑋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5日民事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7日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民事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1日國壽字第107007515號函、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9日(107)新產法發字第903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2日富保法字第1070001832號函等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107年7月16日函知債權人,債權人均表示無意見或逾期未陳述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