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簡嘉保 被告 黃書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5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林岳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