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佔罪,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佔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聲請書誤載為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本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四一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因案繳交保證金之事實,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N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被告因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發交執行時,聲請人依法定程序傳拘被告無著,另經通知命具保人請被告到案,被告仍未到案,因而對被告發布通緝,有本院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二六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丙○惟火緝字第六一一號通緝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檢察官之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