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