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6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大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11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大元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上旬,在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2段統一超商,以店到店方式,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中商銀帳戶)、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對象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 陳岳圻 、 徐郁婷 、 楊鈞全 、 蔡芠蔚 、 黃柏銓 、 黃衍憲 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一)被告周大元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底至7月初之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欺集團作為犯罪所得存提匯款之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台新帳戶後,即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欺朱○○(93年5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台新帳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43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1年5月24日據本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2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等情(下稱「該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前案」刑事判決書影本足佐。
(二)再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伊當時是一次寄4個帳戶的存簿、提款卡給他人,4個帳戶裡面包含聯邦銀行帳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台中銀行帳號及台新銀行帳號之提款卡等語(見偵卷第14頁、第252頁),而一人交付數銀行帳戶以供詐欺集團使用,於現今亦屬常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基於不同之幫助決意,而非同時交付上開「本案」之「中國信託帳戶、台中商銀帳戶及聯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該前案」之「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係同時交付上開4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準此,被告自僅為一個幫助行為,並致衍生「該前案」及「本案」之各項犯行,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而,「本案」與「該前案」當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同一案件,職是,「本案」即應為「該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陳岳圻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晚間7時8分許,致電陳岳圻佯稱:其為銀行人員,收到網路賣家停止訂單通知,要求陳岳圻至ATM提款,依指示操作之詐騙方式 云云 。110年7月23日0時13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2徐郁婷(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16時30分許,致電徐郁婷佯稱:其為電商業者客服,因帳戶設定錯誤,需協助操作解除云云。110年7月22日17時13分許1萬7110元台中商銀帳戶110年7月22日17時18分許1111元3楊鈞全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16時20分前某時,致電楊鈞全佯稱:其為電商業者客服,因帳戶設定錯誤,需協助操作解除云云110年7月22日16時20分許3萬8989元聯邦銀行帳戶4蔡芠蔚(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16時10分前某時,致電蔡芠蔚佯稱:因設定錯誤而誤設成高級會員,需協助操作解除云云。110年7月22日16時42分許1萬9985元聯邦銀行帳戶5黃柏銓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16時35分許,致電黃柏銓佯稱:因設定錯誤而訂單重複,需協助操作解除云云。110年7月22日17時14分許3萬6101元聯邦銀行帳戶6黃衍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17時46分前某時,致電黃衍憲佯稱:因設定錯誤而誤設成會員,需協助操作解除云云。110年7月22日18時20分許2萬9989元中國信託帳戶110年7月22日18時41分許2萬9985元附表二:
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地點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告訴人所匯款之帳戶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朱婕綺 朱○○於民國110年7月22日16時許,接獲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某不詳店家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該員向朱○○詐稱,因店家之系統遭駭客入侵,已將朱○○設定為高級會員,若不欲升級為高級會員,須至郵局處理匯款事宜,嗣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郵局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來電,向朱○○詐稱,須依指示匯款,致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自右列帳戶匯款至右列被告帳戶內。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110年7月22日18時08分許3萬元無摺存款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