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原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簡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建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 余建荻 」,均應更正為「余建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之姓名為「余建萩」,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誤載為「余建荻」,均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世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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