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玥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250,000元及(2)150,000元整,若有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率及還款方式並有貸款申請書為證(證二)。
(三)上開借款自(1)民國95年7月21日及(2)民國95年6月29日即不再繳納應付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前開規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並應給付自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現金卡原約定到期以18.25%計付,目前已調降為15%)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影本乙份。二、信用貸漛及現金卡申請
書暨約定書影本2份。三、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2份。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玥秀│自民國95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15%│││143909││月21日起│││││元│││││├──┼───┼─────┼──────┼──────┼───────┤│002│新臺幣│陳玥秀│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年息15%│││150000││月2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玥秀│自民國95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909││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